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原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1994年7月经农业部发起、民政部批准设立,是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7年来,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秉承“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业务范围覆盖所有沿海、主要内陆省份和港澳流动渔民,为广大渔民群众提供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水产养殖等保险服务。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累计承保渔民1399.54万人(次),承保渔船100.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78.22亿元;同时积极开展渔业安全培训、防灾减损、海事处理、困难帮扶等公益服务,在促进渔业产业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确保水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现代渔业、平安渔业、渔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雄关漫道,任重而道远者,不择地而息。未来之路上,机遇与挑战并存,渔业互助保险系统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体制改革方案,不忘“互助共济”初心,牢记“服务渔业”使命,一路追求,一路向前,为渔业互助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谱写更加辉煌的新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CFM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互助共济,服务渔业”,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的防灾和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和承接政策性渔业保险等相关业务和服务项目;
(三)协助有关安全主管机关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受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开展渔业海损事故调查,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处理;
(六)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全国渔业风险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
(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渔民公益事业;
(八)承办国外民间海事、保险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助保险规定;
(四)团体会员为依法登记的各省(市)从事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单位会员为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专业或兼业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与本会签订渔业互助保险分保(共保)协议并交纳会费(即互保费)。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或团体会员审核同意;
(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交纳会费(即互保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互保凭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互保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在按本会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互保费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互保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互保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资格于分保(共保)协议或互保凭证终止时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与之相应的业务风险、工作成本和准备金积累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按本会承担风险责任(承保金额)的百分比确定(即“费率”),按渔业财产(渔业船舶、码头、陆上加工及养殖设施)、渔民人身(雇主责任)、渔业养殖生物和团体意外四类,分险种确定会费标准上限。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上限:渔业财产互保费率为5.5%;渔民人身(雇主责任)互保费率为0.6%;渔业养殖生物互保费率为15%;团体意外互保费率为0.2%。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三)秘书长负责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提出秘书处内设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和主要负责人聘任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设置和负责人聘任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决定;
(六)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工作制度和流程;
(七)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述有关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秘书处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对理事会领导成员决策过程和秘书处领导成员业务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六)对理事会决策有权提出质疑,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八)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
(四)监事会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互保费);
(二)政府补贴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互保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